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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评价程序)
重庆产学研 /
2026-08-17 11:50 /
编辑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科技成果,是指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科技成果评价是指按照委托者的要求,由重庆促进会聘请同行专家,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被评价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与辨别,对其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对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做评价。不接受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的评价委托。
第四条 评价对象主要分为应用技术成果(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和软科学研究成果两种类型。
(一)应用技术成果。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及技术标准等,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又分为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预测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具有创造性,对国民经济发展及国家、部门、地区和行业的决策和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第五条 评价内容
(一)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
(二)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三)成果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应用价值与效果。
(五)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六)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六条 独立、客观及公正原则
(一)独立原则。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评价专家独立向评价机构提供评价意见,评价专家提供评价意见时不受评价机构和评价委托方的干预。
(二)客观原则。评价专家在提供评价意见的过程中,按照评价成果的客观事实情况进行评审和评议。评价报告和评价意见中的任何分析、技术特点描述、评价结论,都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三)公正原则。最终评价结论不随费用多少而变动。
第七条 分类评价与定性定量相结合原则
为保证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针对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各自特点,采用不同评价指标加权量化进行定量评分,然后在定量评分结果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第八条 采取会议评价和通讯评价两种形式
(一)会议评价。需要经过现场答辩和讨论才能作出评价的,组织评价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二)通讯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答辩和讨论可作出评价的,组织评价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第九条 委托方根据成果所属类别提交评价资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
1.研制报告,主要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已推广应用及取得的效益情况、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的意义、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2.承担国家或省市科技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没有可略)。
3.相关知识产权证明,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及其引用证明。
4.检测报告,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5.科技成果检索、查新结论报告。
6.相关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7.科技成果检索、查新结论报告。
8.用户使用情况报告(应用单位意见或证明材料)。
9.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或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必要时提供应用单位财务证明)。
10.涉及环保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报告或证明。
11.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1.研究报告。
2.承担国家或省市科技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没有可略)。
3.相关知识产权证明,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及其引用证明。
4.查新报告。
5.相关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意见或证明材料。
7.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十条 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应当提供真实的技术资料,因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数据和资料提供者承担。
第十一条 重庆促进会评价工作流程包括:提交委托、形式审查、接受委托、遴选专家、专家评价和提交报告等,原则上应在60天内完成。
(一)提交委托。委托方提交评价需求,了解重庆促进会评价工作的要求和流程。科技成果评价可由成果使用方、完成者或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作为委托方提出。
(二)形式审查。对委托方提供的评价资料,由重庆促进会秘书处进行形式审查,判断评价委托方提出的评价要求能否实现。
(三)接受委托。由重庆促进会秘书处与委托方签订评价服务协议,约定有关评价的要求、完成时间和费用等事项。
(四)遴选专家。按照委托方的评价内容,重庆促进会秘书处选聘熟悉该行业领域的专家担任评价专家,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两人。
(五)专家评价。每位专家独立评价,推选的专家组组长在综合所有专家评价意见的基础上,完成综合评价结论,并提请专家组通过,形成评价专家意见。
(六)交付报告。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和份数,向委托方交付评价报告,出具评价结论证书。
第十二条 重庆促进会评价报告编号结构如下:渝产学研(评)字〔年代号〕第(评价报告编号)号。
第十三条 评价工作由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评价专家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评价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权威。
第十五条 评价专家行为规范
(一)维护评价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对被评价成果的技术秘密保密,不得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
(二)自觉坚持回避原则,不接受邀请参加与评价成果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价工作。
(三)提供的评价意见能独立、清晰、准确地反映评价成果的实际情况,并对所出具的评价意见负责。
(四)不收受除评价咨询费之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的与评价有关的酬金、有价物品或其他好处。
第十六条 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种类型成果评价采用分类量化评价方式,根据成果类型采取不同评价指标。
第十七条 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技术重现性和成熟程度,技术创新对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作用,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 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应用推广程度,对相关领域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已获社会、生态和环境等效益。
第十九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创新程度,研究难度与复杂程度,科学价值与学术水平,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影响程度,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的紧密程度。
第二十条 评价报告以书面形式就评价工作及其结论向评价委托方做出的正式陈述。
第二十一条 评价报告由重庆促进会主要负责人和评价专家签字,加盖重庆促进会公章,同时对评价报告的每一页跨页盖骑缝章。
第二十二条 评价结论
(一)评价结论属咨询意见,是根据评价专家的共同意见做出,供使用者参考,依据评价结论做出的决策行为,其后果由行为决策者承担。
(二)评价结论写明被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技术水平,评价指标的对比分析,既要写明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水平,也要写明比较对象(国内外最新相关技术)达到的水平。
第二十三条 评价经费来源包括:评价委托单位自愿缴纳的费用、政府相关部门评价项目资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费用本着非营利的原则,根据评价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具
体工作内容,与委托方以协议形式约定具体费用,费用多少不随最终评价结论而变动。
第二十五条 评价经费使用遵循节约原则,确保支出均与评价工作直接相关。
第二十六条 委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评价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等,按照相关规
定建立电子和纸质档案,由秘书处进行存档,存档期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七条 评价所用完整技术资料,不披露、不使用、不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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