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学研合作促进会
通知公告
市产学研促进会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市产学研促进会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产学研  /  编辑

为了规范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和《科技部等十部门关于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21〕334号),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和本办法,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第二条 针对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种类型进行评价,对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做评价。

第三条 评价的科技成果,包含: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及技术标准等,以及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

第四条   委托方应是本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不接受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评价委托。

第五条   委托方应提供真实的技术资料,因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第六条 评价工作采取会议评价和通讯评价两种形式。

第七条 委托方应提交的资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

(1)研制报告,主要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已推广应用及取得的效益情况,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的意义、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2)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3)知识产权证明,包含:专利、标准等。

(4)用户应用证明。

(5)评价机构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1)研究报告。

2)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及引用证明。

(3)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5)评价机构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八条 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

(二)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三)成果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应用价值与效果;

(五)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六)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九条 评价的工作程序:

(一)咨询委托。委托方说明本次评价内容,了解评价工作的要求和流程。

(二)形式审查。对委托方提供的评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

(三)签订合同。签订评价合同,约定评价要求和完成时间,确定并交纳评价费用等事宜。

(四)遴选专家。按照委托方的评价内容,遴选至少5名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评价专家组建评价专家组,确定评价专家组组长。其中同行专家应占五分之二以上,其余可以为经济或管理专家,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两人。每位咨询专家独立提出评价意见。

(五)专家评价。每位专家独立评价,评价专家组组长在综合所有专家评价意见的基础上,完成综合评价结论,并提请评价专家组通过,形成评价专家组意见。

(六)交付报告。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和份数,向委托方交付评价报告。

(七)媒体报道。在促进会官网进行评价工作公示公开,可以根据委托方需求在其他媒体宣传报道。

第十条 评价专家的义务:

(一)维护评价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保守被评价成果的技术秘密,不得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转让。

(二)自觉坚持回避原则,不接受邀请参加与评价成果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价。

(三)提供的评价意见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评价成果的实际情况,并对所出具的评价意见负责。

(四)不得收受除约定的咨询费之外的任何组织、个人提供的与评价有关的酬金、有价物品或其他好处。

第十一条评价结论属咨询意见供使用者参考,依据评价结论做出的决策行为,其后果由行为决策者承担。

第十二条评价所用完整技术资料由本会秘书处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不披露、不使用、不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

第十三条 评价费用本着非营利的原则,根据评价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具体活动内容,与委托方以合同形式约定具体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收取评价费用,费用多少不随最终评价结论而变动。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市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