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学研合作促进会

会费收取管理办法及会费标准

因疫情原因本届理事会会费将予以减免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国科协《关于学会收取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依据本会章程会费收取的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会会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标准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同意通过。会费标准如下: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个人和单位的捐赠和资助等经费作为会费收入。每年12月30日为交纳当年会费的最后期限。新入会的会员,在办理入会手续时交纳当年会费。

第二条  为方便会员交费,会费交纳实行提示制度和预交制度。学会秘书处通过电子邮件、微信、印发通知等方式提示会员交费。会员可一次预交五年会费。会费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新的会费标准调整应交会费。

第三条 对逾期一年不交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撤销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布。个人会员被撤销会员资格的,应退回个人会员证。

第四条  本会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办事机构人员工资及办公费用。

第五条  每届理事会届满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届理事会会费收缴、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  会费的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因疫情原因本届理事会会费将予以减免。

第八条 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于2022年6月30日生效。

第九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