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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技成果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产学研 /
2022-12-21 19:01 /
编辑
产学研文〔2022〕24号
各单位会员:
为规范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和《科技部等十部门关于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21〕334号),重庆市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通过了科技成果评价收费管理办法及费用标准。
希望各单位会员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团结本领域的科技工作者,携手促进产学研合作,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重庆市产学研合作促进会
2022年12月20日
附件
重庆市产学研合作促进会
科技成果评价收费管理办法及费用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产学研合作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和《科技部等十部门关于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21〕3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会组织科技成果评价,费用由委托评价的会员单位承担,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三条 促进会科技成果评价的收费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秘书处收取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服务费不超过20000元,用于科技成果评价的组织管理,资料审核,专家邀请,评审结论的发布和公告等相关工作。
(二)委托单位承担以下费用:评价工作所需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和差旅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 加强对科技成果评价过程中各环节和财务收支的管理和监督,费用多少不随最终评价结论而变动。
第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