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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承诺制度
重庆产学研 /
2022-04-02 09:04 /
编辑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重庆促进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结合重庆促进会《章程》以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党支部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引领正确政治方向,加强对本会信用承诺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会信用承诺坚持“合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开透明、权责统一”的原则,严格遵循章程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非营利性宗旨,杜绝失信行为,自觉维护行业秩序和重庆促进会公信力。
第四条 围绕服务内容的信用承诺:
(一)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服务,聚焦政策宣传、咨询服务、科创服务、科学普及、会议会展、标准研制、人才培养、国际合作等核心业务,不超出核准范围,不从事与重庆促进会宗旨无关的经营活动。
(二)坚持公益性导向,结合自身能力为会员、行业、社会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切实发挥产学研桥梁纽带作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深度融合,赋能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
(三)服务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不提供虚假服务、欺诈性服务,不夸大服务成效,不隐瞒服务过程中的相关信息,确保服务质量符合承诺标准。
第五条 围绕服务方式的信用承诺: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服务原则,对待所有服务对象、会员一视同仁,不搞差别对待、厚此薄彼。
(二)创新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率,为会员、服务对象提供便捷、高效、专业的服务,对咨询、求助事项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
(三)开展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秉持诚信自律理念,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
(四)建立健全服务反馈机制,主动收集会员及服务对象对服务方式、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服务不足,持续提升服务水平。
第六条 围绕服务对象的信用承诺:
(一)重庆促进会服务对象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以及接受重庆促进会服务的政府部门、行业相关单位、社会公众等。
(二)尊重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严格保护服务对象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得泄露、篡改、非法使用服务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及其他敏感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强制或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加入重庆促进会,不强制服务对象接受重庆促进会提供的有偿服务,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自愿选择权利。
(四)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反映会员诉求,帮助会员解决实际问题,不侵害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会营造诚信自律的和谐氛围,塑造诚信工作品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经第二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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