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学研合作促进会
通知公告
会费管理办法

会费管理办法

重庆产学研  /  编辑

第一条 依据重庆促进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促进会党支部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引领正确政治方向,加强对会费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使用和管理,坚持遵章守法、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五条 会费标准:理事长单位每年3000元,副理事长单位每年2000元,理事单位每年500元。

第六条 每年12月30日为交纳当年会费的最后期限。新入会会员在办理入会手续时交纳当年会费。

第七条 为方便会员交费,会费交纳实行提示制度和预交制度。秘书处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提示会员交费;会员可一次性预交五年会费。

第八条 逾期2年不交会费,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撤销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会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办公费用等。

第十条 每届理事会届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届理事会会费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会费的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为减轻企业和基层科技工作者的负担,团结引领更多高新技术企业和基层科技工作者共同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发展,本届理事会会费予以减免。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