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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费收取管理办法及会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产学研 /
2022-11-08 14:32 /
编辑
各单位会员:
为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依据《重庆市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章程》规定,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义务。重庆市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第一届第六次会员大会暨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通过了新的会费收取管理办法及会费标准,并一致同意因疫情原因本届理事会会费将予以减免。
希望各单位会员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团结本领域的科技工作者,携手促进产学研合作,协同推进前沿技术发展。
重庆市产学研合作促进会
2022年11月8日
附件
重庆市产学研合作促进会
第二届理事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及会费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产学研合作促进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国科协《关于学会收取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依据《重庆市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章程》会费收取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产学研合作促进会会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标准应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同意通过。会费标准如下:
(一)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二)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个人和单位的捐赠和资助等经费作为会费收入。每年12月30日为交纳当年会费的最后期限。新入会的会员,在办理入会手续时交纳当年会费。
第三条 为方便会员交费,会费交纳实行提示制度和预交制度。学会秘书处通过电子邮件、微信、印发通知等方式提示会员交费。会员可一次预交五年会费。会费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新的会费标准调整应交会费。
第四条 对逾期一年不交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撤销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布。个人会员被撤销会员资格的,应退回个人会员证。
第五条 重庆市产学研合作促进会会费用于《重庆市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学会办事机构人员工资及办公费用。
第六条 每届理事会届满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届理事会会费收缴、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 会费的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因疫情原因本届理事会会费将予以减免。
第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第一届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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