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学研合作促进会
通知公告
科技成果评价经费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评价经费管理办法

重庆产学研  /  编辑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经费来源包括:评价委托单位自愿缴纳的费用、政府相关部门评价项目资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原则上单个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总经费不超过3万元,费用多少不随最终评价结论而变动。

第四条 评价费用不包括查新费用、检测和实验费用,以及评价工作中产生的会务费、差旅费和专家咨询费等。

第五条 经费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资料审核、专家邀请以及相关技术支持等。

第六条 经费使用遵循节约原则,确保支出均与评价工作直接相关。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评价结论等为由收取费用。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重庆促进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价工作等处理。涉嫌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