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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团体标准制定经费管理办法
重庆产学研 /
2026-07-07 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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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依据《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重庆市标准化条例》《重庆市团体标准规范发展优质发展工作方案》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按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要求管理团体标准经费,不得违规收费。
第三条 重庆促进会组织编制团体标准,所需费用应由重庆促进会承担。
第四条 参加团体标准研制的单位自愿交费的,重庆促进会明示收费标准和经费使用情况,所收经费专款用于标准编制工作,且总额不得高于标准编制实际使用经费。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以参编费、署名费等方式挂名收费,不得以给予标准号为名收取管理费。
第六条 标准研制单位自愿交纳费用的标准,经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单个团体标准总经费不超过3万元,单个复杂团体标准总经费不超过6万元。
第七条 重庆促进会根据标准的技术难度和编制周期等因素,按照合法合理、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通过协商一致的形式,收取标准研制单位自愿交纳费用。
第八条 建立标准化工作经费专款专用制度:专门列支标准化工作经费,经费使用遵循非营利性和专门列支原则,确保支出均与标准研制工作直接相关。
第九条 建立标准项目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每项标准立项后开展工作的经费支出、参编单位自愿缴纳费用情况,在标准审查时同时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条 建立标准化经费年度报告公开制度:每年将标准化经费总体使用情况、每项标准支出情况、因标准化工作收取的和会员单位自愿缴纳的费用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标准查新和查重、标准制定流程管理、标准文本编制指导、标准涉及技术的提炼指导、标准相关专利采用指导建议和标准研制过程中的相关技术和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标准研制过程中产生的会议费、资料费、专家差旅费和咨询费等。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发布实施后的宣贯培训活动经费等。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重庆促进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标准立项等处理。涉嫌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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