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学研合作促进会
团体标准
重庆市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

重庆市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

重庆产学研  /  编辑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重庆市标准化条例》《重庆市团体标准规范发展优质发展工作方案》等要求,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按照本程序规定,在重庆促进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下制定并发布,供会员单位或社会采用的团体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包括提案申请、立项评估、起草编制、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审核批准、定期复审等,具体详见工作流程(附件1)。

第一节 提案申请

第四条 秘书处每年向单位会员征集团体标准项目提案,提案可以随时提交。

第五条 申请单位必须是单位会员,对项目提案进行前期调研分析后,提交《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申请表》(附件2)。

第六条 秘书处收到《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申请表》后,根据申报情况及时组织立项审核,包括标准查新和标准查重。

第七条 提案未通过审核,申请单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后,重新提请立项审核。

第二节 立项评估

第八条 立项提案通过审核后,由申请单位作为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成立“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确定项目负责人即组长,相关起草单位确定主要起草人员,提交《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附件3)。

第九条 秘书处对立项建议书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对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立项评估。

第十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评估采取会审、函审或互联网评审的形式进行,评估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具体组成人员由秘书处依据每项团体标准具体情况提出。

第十一条 立项评估中,专家填写《立项评估专家投票单》(附件4),组长签字《立项评估会议纪要》(附件5),重庆促进会负责人签字《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

第十二条 立项评估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不少于参与评估人数的四分之三的评估

结论为“通过”时视为同意立项。评估未通过的,“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应对建议书进行相应修改后,重新接受立项评估。

第十三条 通过立项评估后,无异议或经协调无异议的,由重庆促进会发文下达立项计划,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发布立项通知。未通过立项评估的提案,则不予立项并告知申请单位。

第三节 起草编制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一经立项,由“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开展起草工作,对必要指标开展试验验证,方法程序可行、结果可信,有相关的试验验证方法。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形成《标准文本(草案)》(附件6),同时编写《编制说明(草案)》(附件7)。

第十六条 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应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和GB/T20004.1《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的规定编写。

第十七条 起草编制期间,“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至少召开1场技术研讨会,并按照会议意见修改标准文本。

第四节 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向秘书处提交《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根据团体标准的适用范围,向有关社会团体、相关企业、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十九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有重大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论据或相关技术论证材料。

第二十条 征求意见期满后,“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对征集返回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形成《标准文本(送审稿)》《编制说明(送审稿)》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8)提交秘书处。

第五节 技术审查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技术审查采取会审、函审或互联网评审的形式进行,审查

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具体组成人员由秘书处依据每项团体标准具体情况提出,并与“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审查前3天应将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团体标准先进性说明(附件9)提交参加技术审查的专家。

第二十三条 审查专家成员应具备广泛代表性、独立性和专业性,一般由标准利益相关方代表、本专业领域技术专家及标准化专家组成,且审查专家不得为起草单位人员。

第二十四条 技术审查重点聚焦于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和‌规范性‌,包括:‌技术内容审查,标准中各项规定是否正确、无矛盾,指标水平设定是否合适,试验验证数据是否充分可靠,标准提出的技术要求(引用内容除外),与已有的相关标准一致度不超过30%;‌协调性审查,检查标准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平竞争规定是否相符;‌编写规范性审查,审核标准结构、章条编号、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公式表格等是否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等标准编写规则,确保文字简练、限定准确、层次分明;‌分歧处理审查,确认征求意见阶段产生的重大分歧意见是否已得到妥善处理,并有明确的依据和处理结果;‌程序合规性审查,核实标准制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报批材料(如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是否完整规范。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建立标准项目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每项标准立项后开展工作的经费支出、参编单位自愿缴纳费用情况,在技术审查会上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查中,专家需填写《技术审查专家投票单》(附件10),组长签字《技术审查会议纪要》(附件11)。

第二十七条 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不少于参与审查人数的四分之三的审查结论为“通过”时视为同意发布实施。审查未通过的,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应对标准送审稿进行相应修改后,重新接受技术审查。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项目在制修订过程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点,无法完成编制工作,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六节 审核批准

第二十九条 通过技术审查的团体标准,经修改完善并进行形式审查后,由重庆促进会负责人签字《审核结论意见表》(附件12),由秘书处进行标准编号,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公告并上传团体标准文本。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向秘书处报送的标准报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报批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先进性说明》。

第三十一条 重庆促进会在团体标准发布的同时,依法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文本,其获取方式为“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第七节 定期复审

第三十二条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相关行业的发展需要,由秘书处组织专家委员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三条 根据实施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秘书处将及时组织复审:

(一)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

(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四)起草单位主动提出复审需求;

(五)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复审程序等同于技术评审程序,专家需填写《复审专家投票单》(附件13),当不少于参与审查人数的四分之三的审查结论为“同意”视为通过,并由组长填写《技术审查会议纪要》,重庆促进会负责人填写《复审结论意见》(附件14)。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被确认为继续有效,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代号;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履行立项程序,按本程序规定推进修订工作,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代号改为修订后发布的年代号;

(三)不适用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编号不再用于其他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六条 复审结果由重庆促进会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发布相关公告。

附件1:制修订工作流程.docx

附件2:制修订项目提案申请表.docx

附件3:制修订项目建议书.docx

附件6:标准文本封面.docx

附件7:编制说明.docx

附件8: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docx

附件9:先进性说明.docx